第三批特定种类设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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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1 22:47:32
2025年5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江市某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港星苑小区电梯安全做监督检查。经查,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问题。2025年5月9日,经复查,该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事关群众日常出行与生命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未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故障追溯。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对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具有典型意义。
2025年6月,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庐山市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2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该液化气站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充装作业过程中,存在对气瓶充装前未按规定抽取残液,以及充装50kg气液双相气瓶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前抽取残液是保障充装安全的重要环节,违规充装特定类型气瓶更易引发严重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充装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警示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切实规范充装作业流程,对强化气瓶充装源头治理、防范安全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2025年6月18日,湖口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瓶装工业气体充装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以及对超期未检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工业气体充装安全关乎生产作业与公共安全。充装单位未履行检查记录义务、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严重破坏气瓶安全追溯链条,极易导致气体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警示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切实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落到实处,严禁充装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工业气体充装市场具有典型意义。
2025年9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修水县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县燃气整治专班及公安机关通报,对一辆载有14只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面包车开展溯源调查。经查,上述气瓶均于当日下午在修水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但在气瓶充装信息化平台中未查询到相关充装记录,亦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与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信息可追溯是保障用气安全的关键环节,未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直接导致气瓶流转失管失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性,警示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录入,对规范气瓶充装秩序、防范安全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2025年1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林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瑞昌市某林业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在使用的3台叉车未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且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依法对涉案叉车实施查封。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生产与人身安全,使用未经检验设备、允许无证人员操作,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警示企业一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对规范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2025年12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梁首府小区电梯维保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调取维保记录与现场监控视频比对,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当日维保记录显示为2人作业,但实际仅1人实施维保,导致需双人配合的维保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是保障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维保人员配备不足、记录与实际不符,直接导致维保项目漏项、质量失控,严重危及乘梯安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记录与监控比对锁定证据,有效揭露了维保作业弄虚作假的行为。本案的查处,警示电梯维保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如实记录维保情况,切实履行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对整治维保行业乱象、提升维保质量具有典型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